得救的意義 

當我們信主時,照著主耶穌在馬可十六章十六節所說,『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。』這意思指明我們乃是得著神救恩的人。而作為一個得救的人,我們首先必須清楚得救的意義。甚麼是得救呢?得救是指人在神面前得救,包括罪得赦免,免去沉淪,蒙了重生,有了神永遠的生命,成了神的兒女。

 

得救的證明 

當我們清楚了得救的意義後,我們就必須對我們所得著之神的救恩有確定的把握。這樣的把握可從三方面來證明。第一,是外證,就是身外聖經的證明。第二,是內證,就是靈裏聖靈的證明。第三,是愛證,就是生命經歷的證明。

 

外證─身外聖經的證明 

馬可十六章十六節說,『信而受浸的必然得救。』羅馬十章十三節也說,『凡呼求主名的,就必得救。』以上這兩句話證明,人一信主受浸,呼求主名,就立刻得救了。這是人應該知道而承認的,不需要等候,憑感覺而定。

另外,約翰五章二十四節說,『那聽我話,又信差我來者(天父)的,就有永遠的生命,不至於受審判,乃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』約翰壹書五章十二至十三節也說,『人有了神的兒子,就有生命;沒有神的兒子,就沒有生命。我將這些話寫給你們信入神兒子之名的人,要叫你們曉得自己有永遠的生命。』以上二處聖經的話證明,人一信天父,一信入神兒子(主耶穌基督)之名,就有永遠的生命(就是神的生命),也就不至於受審判而沉淪,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人這樣得救,有神永遠的生命,乃是憑聖經所說的,不是憑人自己所感覺的。

還有,『凡接受祂(主耶穌基督)的,就是信入祂名的人,祂就賜他們權柄,成為神的兒女。』(約一12~13。)這也是使徒約翰所見證的話,說明凡憑信心接受主耶穌的,就是信入祂名的人,祂就使他們有權柄,成為神的兒女。這權柄就是神的生命,叫信入主耶穌的人,從神而生,就是蒙了重生,成為神的兒女。這也是憑聖經的話所證明,不是憑人的感覺所定的。

由以上可知,聖經的話是不能更改或廢去的,是可信靠的;而人的感覺會因情緒或環境而改變,是不可信賴的。聖經既明確說定,人一信主耶穌就得救了,事實就是這樣了,不管人感覺如何。我們應該站在聖經可靠的話上,不理自己無定的感覺,深信確知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

 

內證─靈裏聖靈的證明 

羅馬八章十六節說,『那靈(神的聖靈)同我們的靈見證,我們是神的兒女。』這意思是說,當我們一信耶穌,接受祂作我們的救主,神就把祂的聖靈賜給我們,放在我們的靈裏。(結三六27。)這聖靈就在我們裏面,永遠與我們同在。(約十四17。)祂在我們的靈裏,見證我們是神的兒女,由神所生。我們每一個信主的人,都喜歡稱神作『阿爸,父。』(羅八15。)我們稱神作阿爸,父,是很自然的,並且每逢這樣稱呼神的時候,我們裏面就感覺甜美舒服。這是因為我們是神所生的兒女,有了神的生命,神兒子的靈也已經進到我們裏面。這就是我們得救的內證。

 

愛證─生命經歷的證明 

約翰壹書五章一節說,『凡信耶穌是基督的,都是從神生的;凡愛那生他(之神)的,也愛從祂(神)生的。』三章十四節又說,『我們因為愛弟兄,就曉得是已經出死入生了。』以上這二處都指明,當我們一信耶穌是基督,就從神而生,而神就是愛,(約壹四16,)神的生命就是愛的生命,所以神所生的也就愛神,並愛神所生的,就是在主裏的弟兄。作為一個得救的人,看見了主裏的弟兄,就莫名奇妙的喜歡,就莫名奇妙的親愛,這種對主裏弟兄的愛也是一種證明,叫我們知道自己是已經得救了,這可以稱作愛證,也就是我們在神的生命裏,經歷的證明。

所以無論是憑聖經確定的話,或是憑聖靈在我們靈裏的見證,或是憑我們生命中愛的經歷,我們都能確切的知道,自己是已經得救了。並且我們所得的這救恩,乃是永遠的救恩,(來五9,)我們一次得著這救恩,就永遠不再沉淪,誰也不能從主的手和天父的手,把我們奪去。(約十28~29。)

 

得救的快樂 

得救是一件可樂的事,神的救恩也是將喜樂帶給我們。所以我們得救了,尤其知道自己得救了,喜樂就必充盈我們,而充溢出得救的樂歌,唱出救恩之樂。(詩五一12,三二7。)這樣的喜樂歡唱,會叫我們對那愛我們的神,和那救我們的主,油然的生發感激和愛戴。

以賽亞十二章二至三節說,『看哪,神是我的拯救,…是我的詩歌,…所以,必從救恩的泉源歡然取水。』我們得救蒙了神的救恩,不僅要歡樂歌唱,更必從祂救恩的泉源歡然取水,得到繼續不斷,無止境的供應。這會成為我們作基督徒的鼓舞和力量,使我們脫離罪惡和私慾,並勝過魔鬼和世界。

神完整救恩的兩面

有法理與生機的兩面

神完整的救恩有法理與生機的兩面。甚麼是生機的,甚麼是法理的,這不太容易懂。但我們看見法理有一個『法』字,總是關乎律法的;生機有一個『生』字,總是關乎生命的。所以神完整的救恩有法理的一面,就是關乎律法的一面;也有生機的一面,就是關乎生命的一面。

神是愛世人的,甚至要用祂的生命把人作得和祂一樣;但是人受了撒但的誘惑,以致犯罪墮落,干犯了神的公義。照全本聖經來看,神的公義就是神作事的法則,凡神所行所為都是公義的,並且神這個公義,就是祂寶座的根基,(詩八九14,)是最嚴格的。所以我們看見這裏有兩件東西:一是神的愛,一是神的義。按著神的愛,祂要把人作得和祂一樣;但人犯罪,干犯了神的公義。神的公義是嚴格的,神所要為人作的一切,都必須合乎祂公義的要求。公義一有了要求,就成了律法。所以聖經給我們看見,在神創造人,而人墮落以後,過了一段時間,神就來給人律法。神的律法乃是根據神的公義寫的,根據神的公義立的。

所以神照著祂的心愛所要為人作的一切,在法理上就有極大的需要。因此神照著祂生命的生機,要為人所作的一切,都必須照祂公義的要求,在法理上將墮落的罪人救贖回來。神的公義要求神贖回那些罪人。好像神的公義對神說,『神阿,你愛他們,這是很好;你要在他們身上作許多生機的事,這也很好。但你必須先救贖他們,就是要先滿足神你那公義律法的要求。』這就叫作救贖。神將罪人救贖回來,祂就可以在法理上自由的照祂的心願,憑祂的生機所能的,為所欲為。『為所欲為』這四個字好像不大正面,怎能說神可以為所欲為?一點不錯,我們的神今天因著有祂的救贖,可以為所欲為了。祂要拯救一個強盜,祂就可以救;祂要拯救一個妓女,祂也可以救。所以在聖經裏,我們看見強盜得救,(路二三39~43,)也看見妓女得救。(太二一31~32。)神今天實在是可以為所欲為。因此,神完整的救恩就有照法理所需要的救贖,並憑神生命的生機所能完成的拯救。我們必須分別救贖、拯救和救恩,這三個『救』。救贖是法理上的,拯救是生機的,二者合起來就是完整的救恩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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